茲因立約人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情投意合,訂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____舉行公開儀式,在兩人以上見證下,締結良緣,并本于互信、互敬、互愛、互諒及共創和諧家庭、美滿婚姻之共識下,互為下列約定:
一、夫妻冠姓
立約人同意婚后 □保有本姓 □夫冠以妻之姓 □妻冠以夫之姓
二、夫妻住所
如日后有變更住所之必要時,雙方愿本于平等原則,另行協議。
三、夫妻財產制
立約人同意婚后之夫妻財產制為:
□法定財產制,由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自己財產。
□約定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結人不結財。
□一般共同財產制、財產管理權由____________任之。
□所得共同財產制、財產管理權由____________任之。
立約人并同意于婚后就約定財產制前往管轄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以產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四、家務分工
夫負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妻負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采買日常用品 ②煮飯 ③洗碗 ④倒垃圾 ⑤清潔 ⑥整理家務 ⑦房屋之修繕 ⑧喂乳□換尿布 ⑨接送子女上下學
⑩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夫妻應互相協助他方之家務工作
五、家庭生活費
立約人同意婚后因日常生活中食、衣、住、行、育、樂、醫療所生費用及子女扶養費由:
□夫負擔全部
□妻負擔全部
□夫妻雙方各分擔二分之一
□夫妻雙方依經濟能力及家事勞務狀況比例分擔,夫負擔____% 妻負擔____%
□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因任一方婚后經濟狀況顯著變更者,得另行協議。
六、自由處分金(零用金)
立約人同意婚后扣除前開家庭生活費后,由:
□夫每月提供__________元供妻自由處分
□妻每月提供__________元供夫自由處分
如因任一方婚后經濟狀況顯著變更者,得按比例增減自由處分金,并得另行協議。
七、子女姓氏
立約人同意婚后子女從 □父姓 □母姓
八、立約人承諾婚后所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由雙方共同任之,雙方同意遵守下列之行為:
(一)不得不當體罰、虐待、傷害或操控子女
(二)保證提供子女健全穩定之生活環境
(三)不得唆使子女從事危害健康、危險性工作或欺騙
(四)不得遺棄子女
(五)不得為其它對子女或利用子女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九、立約人承諾婚后互負貞操、忠誠義務,絕對不發生家庭暴力:[1]
如有一方違反者,應給付他方精神上損害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十、特約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立約人:
男方:
女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夫妻婚前財產協議
甲方:**(個人詳細信息)身份證號碼
乙方:**(個人詳細信息)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于x年x月x日履行結婚登記手續,雙方愿共同一起生活。婚姻法律關系除涉及人身關系之外,還包括財產關系。為了明確雙方婚前個人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財產的范圍和歸屬,防止今后可能出現的婚前財產糾紛,經雙方平等協商,自愿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婚前財產范圍:
1、甲方的財產有:……;
2、乙方的財產有:……;
3、為建立家庭,雙方共出資購買了……。
二、婚前財產的權利歸屬:
1、甲方的xx財產歸甲方個人所有,甲方與乙方共同使用;甲方的其他財產歸甲乙雙方共同共有。
2、乙方的財產歸乙方個人所有。
3、雙方為建立家庭共同出資購置的財產歸甲乙雙方共同共有。
三、雙方各自財產增值……。
四、三、協議人···、···的個人債務及夫妻共同債務…….
五、甲乙雙方無其他財產爭議:
六、其他:
1.本協議約定未盡之事宜,雙方應另行協商解決;
2.本協議簽訂過程中所涉及的公證等有關費用,均由···承擔。
3.本協議書一式叁份,協議雙方及公證機關各執壹份,自協議被公證之日起生效。
訂立協議人:***
甲方:**
乙方:**
時間
協議枚舉嚴苛型
1、不得與妻子或家人以外的異性有過分及不必要之親昵舉動。“是否必要”、“過分”或“親昵”之定義由妻子界定。
2、丈夫在任何時刻均不能與妻子失去聯絡。任何藉口,例如沒有帶電話、電話沒電之類原因,皆不被接納。
3、若夫妻間對事物持有不同意見,以妻子的意見為最后依據。
4、丈夫答應妻子的每一件事都要做到,不得以任何理由推遲。
協議枚舉溫馨型
1、吵架不當著父母,親戚,鄰居的面吵,在公共場所給對方面子。
2、吵架盡量不隔夜,晚上睡覺時男方必須主動抱女方,女方生氣百般推讓男方也不能就此放棄。
3、每周都要給對方按摩一次,男方手藝不好的話可以跟盲人師傅學,嚴禁和發廊女學!
協議枚舉公平型
1、夫妻雙方不得對對方使用暴力及咬、掐、撓、摳、撕、抓等不恰當行為,如發生,不得傷及對方易裸露部位。
2、夫妻雙方必須尊重對方家庭成員,發生任何情況,均不得辱及對方家庭成員。
3、夫妻雙方互不干涉對方隱私,保留各自個人生活空間,互不干涉對方的人身和行為自由。
閱讀全文>>一、婚前財產當厘清
案例:
2008年元月,61歲的劉鶯鶯在與65歲的王冰冰再婚時,將自己名下的動產、不動產一股腦地帶到了王冰冰家,與王冰冰的財產合在一起,不分彼此地共同使用,現金則交由王冰冰掌管、存儲。2015年2月,兩人感情破裂,到了非離不可的地步。離婚過程中,雙方在財產分割上發生了爭執:劉鶯鶯說王冰冰手中的120萬元存款有90萬元是自己婚前的,應退還自己;王冰冰則表示劉鶯鶯婚前存款只有40萬元,其余80萬元是他自己的。因為雙方均無證據,法院最終判決:雙方各自享有60萬元。
法律分析:
法院的判決并無不當。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即在雙方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對120萬元存款,一般應按婚前的各自數額來分割。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正因為雙方各執一詞,又沒有證據證明各自主張,決定了本案只能按共同共有財產論處:對半分割。
溫馨提示:
再婚老人婚前不妨訂個協議或進行婚前財產公證,明確各自婚前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等內容,防患于未然。
二、婚后財產收益應有約定
案例:
2010年10月,67歲的楊雪雪與71歲的向東東辦理了結婚登記。同日,楊雪雪將自己婚前購買并辦理了產權登記的兩間店面交由向東東打理。向東東隨即向他人出租。2015年3月,二人走到了離婚的邊緣。雙方雖都同意離婚,但就4年多來共計45萬元的房租收入產生了分歧:楊雪雪認為是其婚前個人財產創造的收入,理應歸其一人所有;向東東則堅持要求按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
法律分析:
該房租收入的確應當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來處理。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一方婚前財產的歸屬,“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而該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指出,“生產、經營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則規定得更加明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正因為楊雪雪與向東東之間,沒有對房屋出租所產生的租金收入歸誰所有作出書面約定,而房租收入屬于“經營的收益”,并非孳息或者自然增值(如房價攀升),決定了本案所涉店房租金當屬夫妻共同財產。
溫馨提示:
再婚老人可以通過書面形式,確定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從而避免爭端。
三、慎重決定財產贈與
案例:
為表示對婚姻的忠誠,68歲的郭汝聰與74歲的喬立林再婚后一個月,即2011年10月,便主動將自己所有的一棟房屋的一半贈與喬立林,并到房地產登記機關辦理了產權變更登記,而他們夫妻雙方也一直在該房居住。豈料,婚后二人關系逐漸緊張。2015年4月初,兩人決定離婚,但就房屋的歸屬互不相讓:郭汝聰認為本來就是我的,當然歸我;喬立林覺得我已是登記的共有人,郭汝聰無權反悔。
法律分析:
本案的贈與關系已經成立,郭汝聰確實無權收回。一方面,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物權法第十四條指出:“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正因為郭汝聰主動贈與,且已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決定了從該日起,贈與便已生效。另一方面,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而本案并不存在所列三種情形,決定了郭汝聰不得撤銷。
閱讀全文>>1、在協議離婚中, 婚前協議約定子女撫養權不能違反法律原則,對于孩子的撫養權問題的約定,在離婚時才能確定其是否有效。如按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 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在訴訟離婚中,一般會按照離婚時雙方的意愿及情況,以子女的最大利益和成長需要為先,確定撫養權的歸屬。
2、婚前協議屬于特殊性質的合同,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六條的相關規定,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所以如果關于約定子女撫養權的條款因違反法律的規定或者不利于子女的成長而無效,不影響婚前協議其他部分的效力。
1、當事人要準備好以下幾種材料:
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申請人的未婚證明(證明由申請人單位人事部門或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
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經協商一致達成的協議書;
2、準備好上述材料后,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
3、婚前財產公證是夫妻或者是未婚夫妻對雙方婚前的個人財產或者是婚后共同財產的界定。也就是說,婚前財產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對夫妻(未婚夫妻)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和債務的范圍和權利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婚前財產公證有兩種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婚前財產公證;一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達成協議,辦理婚前財產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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